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建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調整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閩發改投資〔2009〕1號
各市、縣(區)發展改革委(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改進和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規范省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調整,我委制定了《福建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調整管理規定(試行)》,經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
福建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調整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調整,加強項目建設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由省發展改革委批準,或者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初步設計及概算的省級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調整。
第三條 經過批準的項目概算是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應當嚴格控制,一般不予調整。確因出現特殊情形需要調整的,必須經省發展改革委批準,且原則上只調整一次。
第四條 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建設單位可以申請調整項目概算: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資源、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考古及調查、勘察等情況有重大變化,造成投資增加或需要調整建設方案的;
(三)因國家和省重大政策變化或者材料價格波動超過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風險包干幅度,對項目造價影響較大的;
(四)因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原設計方案經批準已作重大修改的。
第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調整概算的,應當對項目概算執行情況進行梳理,并提交調整概算的申請報告和下列材料:
(一)初步設計的批復文件;
(二)原設計單位提供的項目概算變更部分的文件及概算增減原因分析和對照表;
(三)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出現需要調整概算情形的有關證明材料。
若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價格與批復概算時期相比上漲或者下降達到規定幅度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原批復概算材料單價,并對價差調整執行情況作出說明。
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其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項目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的審批、確認手續。
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增加的投資原則上在項目概算中調劑解決。因本規定第四條原因導致累計增加的投資無法在項目概算中調劑解決的,建設單位在申請調整概算時應當附上有關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審批或確認文件。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因未能按規定提供有關審批、確認依據,導致概算無法調整的,其責任由建設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七條 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實行甲供,或者實行包工包料的,采購合同或者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對主要材料價格風險承擔,價格上漲或下降時的調整方式作出明確約定。合同未作約定的,按照相應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合同履行期間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價格下降達到約定或者規定幅度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采購時段將價差從工程價款中扣回。
第八條 省級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調整按照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批程序進行。
建設單位應當對概算執行情況組織內審,并將調整概算的申請報告和有關材料送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發展改革委批準。
第九條 調整概算的批復文件可以對項目總概算進行調整,也可以只對項目概算變更部分進行調整。對項目概算變更部分進行調整的,對于因設計變更等原因發生的工程量變化,按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編制變更部分工程概算,合同未約定的,按施工期價格編制變更部分工程概算;對因價格異常波動而發生的價差調整,只計取差價和稅金,不計取其他費用。
第十條 按照本規定經批準調整的概算費用總額,作為項目竣工決算的依據;概算調整未獲批準的項目,仍以原批準概算作為竣工決算的依據。
第十一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勘察、設計、咨詢單位的質量管理,督促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批復的設計文件。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項目建設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批復的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進行建設,在建設過程中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建設方案等引起工程超概算的,一律不予調整,并由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代建單位應當按照《福建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閩政[2007]11號)的規定,履行其在概算調整過程中的相應職責。
監理單位在工程監理過程中,對于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實施的可能引起項目超概算的行為,應當向建設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發展改革委報告。
第十四條 對初步設計存在嚴重錯漏項、導致項目超概算的,由省發展改革委對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進行通報。
代建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單位違反規定,造成政府投資項目嚴重超概算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概算調整審查、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批準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其他項目的概算調整參照本規定執行。
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對其批準初步設計及概算的項目進行概算調整。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